海星村的贾女士在离婚后,女儿仍跟随其生活,但她们母女的户口未迁出。如今前夫所在的村庄海域被征用,村民们将获得相应补偿款。然而村委会以贾女士已离婚.、没房产为由,称其不享有村民补偿款分配资格。 贾女士:我离婚了,但户口还在村里
近日,贾女士来电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上述烦心事。贾女士原是四川省南充市人,作为单亲母亲的她,于2002年带着才4岁的女儿嫁给江口镇海星村村民佘某。结婚后,为了方便生活,她们母女的户口都迁到海星村,而且女儿也改为姓佘。
村委会:虽然户口在村里,但离婚了又没房产也不能认定为村民
记者于7月30日上午来到海星村采访。在村部公示栏上,贴着准予发放和不予发放补偿款的名单,而这些名单上则没有贾女士的姓名。“前几批公布的名单上也没有我的姓名,这次我又去问村干部,他们要求我提供这里的房产证明,并说我如果提供了就能分到补偿款。”谈到这,贾女士很委屈,她说其认为村委会是在设门槛,因为她与佘某结婚时,对方在海星村就没有一点房产,“那时,我们俩在村里租房子住,这种情况相信村干部都可以了解的到。”
记者调查: 分配村财,口头说了算
当记者问及“能分”与“不能分”是否以相关的规章依据来“界定”时,得到的答复是“这些都是用口头来说后拟提交的草案,没有什么正式的公文。”分配村财是以口头为依据的,这与现代法律法规不符的做法,竟然发生在一个沿海开放的村子里。另据村主任吴玉成介绍说,这次征用的海域面积大约有百来亩,每亩补偿款是3600元,全村有2160人可分得补偿款,每人的补偿款大约2—3万。那么,贾女士应分得多少补偿款呢?为查明真相,当日上午,记者来到江口开发征迁指挥部采访,值班人员告诉记者,海星村的包片镇领导即江口镇副书记方国忠,他不在指挥部。于是记者与方国忠电话联系,对方称其正在开会,会后将与记者联系。然而一周过去了,记者多次打电话和发短信,他都没理会。
律师:依法依规,贾女士应分得补偿款
就此,记者咨询了一律师,该律师分析说,认定是否本村村民,依据是户口是否在本村,而不是离婚和没房产,贾女士虽于2005年与海星村村民佘某解除婚姻关系,但其户口未迁出,应当认定其具有前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应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应依法平等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另据该律师分析,按照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海星村因部分土地被征收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依法应属于全体村民所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