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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三公”经费加大民生投入
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有力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发布日期:2015-10-08】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卓志洪 通讯员 蔡子东】

    在全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入增幅趋缓的情况下,我市财政大力压缩“三公”经费,继续加大民生保障投入力度,努力做好各项民生保障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财政部门与市民政局联合起草出台了《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含特困人员)保障水平的通知》(莆民【2015】94号)文件,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的保障水平。
    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区、管委会从5616元/年(468元/月)提高到6480元/年(540元/月),仙游县从5040元/年(420元/月)提高到5904元/年(492元/月)。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区、管委会从3096元/年(258元/月)提高到3600元/年(300元/月),仙游县从2772元/年(231元/月)提高到3252元/年(271元/月)。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仍为各县(区、管委会)2400元/年(200元/人月)。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为不断完善我市“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保基本、补短板”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等文件规定,在认真调研并广泛征求7个县(区、管委会)和28家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7月20日出台《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莆政综[2015]75号),建立完善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救灾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司法救助、临时救助等“十位一体”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突出了城乡低保一体化保障,规范了低保管理,细化了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有效整合了各有关碎片化的社会救助政策,突出解决“救急难”问题,为社会救助进一步发挥“托底”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建立了社会救助资金发放责任制,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的管理,实行银行实名制发放,由银行统一代发,确保了社会救助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发放、公开透明、发挥作用。

    截至目前,全市累计下达省市两级补助资金2.78亿元,其中:下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2002万元,其中省级1689万元、市级313万元;农村低保(含五保)15774万元,其中省级11666万元、市级4108万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2928万元,其中省级2330万元、市级598万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6304.3万元,其中省级5855.3万元、市级449万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758万元,其中省级686万元、市级72万元。

       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到位

 

    我市还先后建立健全了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拨付、管理、发放、监督等各项监管制度,并加强制度的落实和巡查,有效杜绝了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广大困难群体及时领到“救命钱”,沐浴到党和政府的温暖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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