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自8月份起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发布日期:2011-08-22】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仁社)我省自8月份起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8-10元标准发放。企业在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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