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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法院发出首份“行为保全”禁令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 (陈国孟 罗剑华 方敏生)笔者昨日获悉,近日,仙游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中,作出了“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禁止被告在判决生效前对涉案现场继续施工。据悉,这是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该院作出的首份“行为保全”禁令。
    据悉,今年初,原告林先生夫妇到仙游县法院起诉称,其房屋与被告林某某房屋之间一条通往村道的道路被被告擅自挖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恢复道路原状。在法院审理期间,因被告继续挖掘通道,林先生夫妇没辙向法院提出了行为保全申请,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在讼争处继续施工,并同时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后仙游县法院认为,原告林先生夫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裁定:禁止被告林某某在本案判决生效之前对涉案现场继续施工。经办法官表示,如果被告违反禁令仍我行我素,法院将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保全”其实和千家万户密切相关,但是目前还处在“养在深闺人未识”的状态。那到底啥是“行为保全”呢?据介绍,行为保全是新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一项保全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据此,为了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可以对另一方的行为做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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