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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碧海2016”专项执法行动
“重拳”打击海洋环境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16-05-02】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陈秀钗)记者昨日获悉,为加快推进我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奋斗目标,发挥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的服务保障作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我市今年开展“碧海2016”专项执法行动,行动时间至11月30日。
  据悉,“碧海”行动以查处海洋环境违法大案、要案为重点,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凡是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均列为“碧海”行动案件。
  据介绍,这次行动的主要任务: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方面,重点查处海洋工程环评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未按照经核准的环评报告书进行施工建设以及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等违法行为;在海洋倾废方面,重点打击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和未按批准的条件、区域及倾倒量进行倾倒、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等违法行为。对于违法倾倒造成海洋生态环境重点损害和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在海洋保护区方面,各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重点查处海洋保护区和典型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内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审核的各类用海活动以及采挖珊瑚礁、砍伐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在海砂开采用海方面,重点打击在禁采区、海洋保护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进行违法采砂,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在重点排污口监视方面,各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要加强辖区内入海排污口的监视检查,主要检查入海排污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排污口排污对临近海洋环境是否造成破坏。
  据悉,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日常监管过程中,如发现填海工程未采取先围后填施工工艺以及其他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而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部门核准的、海洋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的等违反环评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并及时报原核准环评报告书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海洋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如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进行查处的,由法律规定具有处罚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监机构查处;如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查处的,由相应的保护区管理机构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监机构查处。对其他部门主管设立的涉海保护区,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进行执法;对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单位应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在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介绍,我市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主动加大“碧海”行动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宣传行动成果,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例,震慑和教育违法用海者,提高社会公众自觉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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