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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户外广告管理有“新办法”可依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陈国孟)近日,仙游县政府颁布实施《仙游县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自此,仙游县对户外广告管理有“法”可依。这是该县第一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加大户外广告管理力度,规范县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显着加快,仙游县城区商业氛围越来越浓,商家的店牌店招、喷涂于街头巷尾的各种三乱小广告,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尽管城市管理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仍然是治标不治本,难见成效。为此仙游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该规定,旨在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产业及公益广告健康发展。
  该《规定》明确了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有偿使用的原则,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取得,公益性广告除外,公开出让的收入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设置店招牌、路名牌、指示牌等标志应遵循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实行无偿设置,而公益性户外广告经联合会审通过后方可设置。
  《规定》明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向县广告办提出申请,由县广告办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审联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电子显示屏装置位置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为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位置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为三年,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主体、时间、设置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设置期限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变更应申请。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存在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路灯灯杆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和设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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