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益性民生基础设施管护
【发布日期:2018-01-07】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杨美钦 林垦】

城乡民生基础设施包括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公共文教、公共卫生、公共景观等,大多都是公益性项目,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由于长期"重建设,轻管护",许多纯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后管理没有跟上,有的形象异化,有的功能退化,有的达不到预期使用年限,有的机械设备没有定期使用、维护甚至成为摆设。 公益性民生公共基础设施重建轻管的原因主要表现为管护意识缺乏。一方面是政绩考核长期只注重建设轻建后管理,管护绩效考评体制尚未形成,二方面是广大民众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爱护意识比较淡薄,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认为基础设施项目由政府为主投资建设、理所当然由政府负责管理维护。管护主体缺失。有的公益性民生公共基础设施没有设立专职管理机构,也没有明确专人负责建后的管护工作。管护资金缺少,管护资金是确保管护质量的物质基础,目前财政资金多倾向于项目建设,对后期的管护资金往往未纳入财政预算。 为纯公益性公共民生基础设施能发挥正常投资效益,两会期间,政协委员谢天渝建议,要转变观念,从重建轻管到建管并重上,既重视项目的建设,更得要重视项目建设后的使用与管护,在政策、资金、人力配置上加强投入,做到管护有序,功能正常,永续可用。广大居民是民生基础设施项目的最终受益方,要提高他们的爱护意识,帮助解决管护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破坏民生基础设施的一般违规事件,要不厌其烦,多教育管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要做到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切实维护保护公共基础设施法规的严肃性。 谢天渝还建议对农村小型民生基础设施实行承包管理,与管护人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要管护人员数量根据项目工程布局,工作量大小,在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运行使用年限内完好无损的前提下进行配备,建立履行管护承包合同考评机制,对不能完成管护任务,合同考评不合格的,终止其承包合同。纳入市政管理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如街头绿地、公园、主次干道行道树等,要将养护管理工作推向社会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养护发包招标。对村民自建以外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如对小型水利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委托管理等方式由当地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经营,建立完善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管护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 别外,应加强民生基础设施长效管理要以资金作保障,既要努力争取各级财政扶持,更要千方百计拓宽投入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和“谁损坏、谁付费”的原则,对损耗基础设施事项通过制定村规民约适当收取公益事业维护费用,弥补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和乡村环境治理资金不足问题,使民生基础设施逐步走上“平时有人管、坏了有人修”的良性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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