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旅游
假日旅游 记牢权利再启程
【发布日期:2015-10-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

    “十一”假期又过去了,这个假期你是否拥有一个顺心顺意的行程呢?以下这些消费者出行前一些权利要记牢。

  

旅游产品知情权

    张女士到一家旅行社咨询旅游事宜时,看到了该社张贴的“条条线路送保险”宣传单,于是高高兴兴地报了名。可她在与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并没有出示保险合同。在张女士的追问下,旅行社工作人员称已为张女士一家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送的就是这个保险。
    说法:其实,旅游责任险不等于旅游意外险。某些旅行社搞“旅游送保险”促销的做法,很容易令游客误以为自己已经获赠了旅游意外险,一旦在旅途中发生伤害、疾病、遗失证件等情况,游客权益其实并没有保障。针对混淆旅游者知情权的行为,我国旅游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比如,游客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事先说明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等。

  

书面合同签订权

    刘先生参加了报价6200元的泰国旅行团,费用包括签证费、机票费、食宿及景点门票。除此之外,旅行社没有再要求交纳其他费用。让刘先生没有料到的是,到达泰国后,对方的地接社突然增加自费游项目,游客如不选择就不接待,刘先生只好又交了4000元才了事。
    说法:时下,个别旅行社的欺骗手段往往在旅游合同上做手脚。对此,旅游法单独就旅游服务合同作出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转团拼团拒绝权

    张先生一家欢欢喜喜地去云南旅游。游完石林后,和他们一起出发的几名游客接连遭遇地接社的拼团。最终,旅行团成了一个“大联盟”——来自河北、北京、山东等多个省市不同旅行团的游客们莫名其妙地成了同游者,结果在游玩过程中矛盾不断。
    说法:组团社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是旅游业的普遍做法,但交接过程不能以损害游客的权益为代价。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这就是说,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委(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要求履约权

    吴小姐曾经参加过某旅行社的双飞四天特价团。报名时旅行社承诺的“游览五指山、万泉河”变成了“遥望”和“远眺”。旅游结束后,吴小姐等人就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行程“缩水”提出赔偿要求,后者却表示:“旅行社在不减少项目的前提下,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
    说法: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是说,在旅游服务过程中,旅行社不得擅改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如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等。

  

投诉索赔权

    李某随旅行团游玩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当他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被几方踢起了皮球:组团社称,大巴车不是他们的;地接社称,李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客运公司称,伤者是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李某索赔无门,只得将两家旅行社都告上了法庭。
    说法:旅游过程中的投诉难、索赔难一直为公众所诟病。对此,旅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无理由退货权

    面对“1000元大理、西双版纳双飞6日游,绝不强迫消费”的诱人广告,张先生立即就报了名。然而,当飞机落地后,风景还没看到,购物行程由此拉开序幕,螺旋藻、翡翠玉器、茶叶店……结果6日游变成了6日“购”。
    说法:“零负团费”、强制购物等行为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晚报综合消息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