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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民间环境公益诉讼在南平开庭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的全国“第一案”
【发布日期:2015-05-20】 【来源:】 【阅读:次】【作者:刁凡超】
晚报讯  新修订的《环保法》于今年元旦起实施,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于同一天被南平市中院立案受理,这使得该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月15日上午,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在南平开庭审理。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的直播实录显示,本案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委托代理人,被告谢某、倪某、郑某及李某代理人,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和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支持起诉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也指派工作人员出庭支持起诉。
  直播实录还显示,原告方在诉讼请求中提出判令四被告对施工现场进行清除,恢复原地破坏的28.33亩林地植被;四被告不能按第一项请求三个月内恢复原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用该款组织恢复原地植被;判令四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
  庭审结束当晚,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主任刘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庭审现场焦点争议在于,原告之一“自然之友”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的数额,鉴定主体资质以及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和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作为第三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刘湘称,案件庭审持续了约7个小时,法官没有当庭宣判。如果被告人休庭后15天内有新的证据可以递交会继续开庭,没有新证据的,法院将根据15日的庭审情况做出判决。
  据悉,2008年7月底被告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初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份,被告还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边坡处开路并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植被严重毁坏,被破坏的林地丧失了生态功能,不进行人工修复,生态根本无法恢复。
  刘湘认为,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这有别于以往的“污染环境”案件,其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指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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