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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四年莆田市重新修订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7-29】 【来源:】 【阅读:次】【作者:林芳】
晚报讯 近日,《莆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莆政综【2015】77号)正式印发,原《莆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莆政综[2011]34号)同时废止。
  2011年我市开始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以来,全市已累计下发生态补偿资金2.4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治理工作,有关乡镇获得了一定的生态补助资金,初步实现了生态补偿意愿。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补偿范围和对象不尽合理、考核办法不尽科学等,导致生态补偿机制难以发挥最大效果。
  据悉,新修订的生态补偿机制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贡献大谁多得益”、“谁受益谁补偿”以及“总量控制有奖有罚”的原则,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财政总收入的3‰、由市、县(区)及北岸分摊筹措资金。以各水库的COD、总氮、总磷三项指标为考核指标,乘以相应考核系数分配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饮用水源地植树造林、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工程及运行维护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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