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为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环境资源,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日前,仙游县政府制定出台《仙游县排污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 据悉,此次排污权交易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适用于仙游县辖区内排污权出让管理的《办法》,还明晰了排污权、排污权出让收入、现有排污单位等基本概念,其中排污权出让,是指县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受县政府委托以公开竞价、协议出让等方式,将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出让给排污单位的行为;排污权出让对象为辖区内需要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包括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和其他需要取得排污权的单位;排污单位应在总量控制机构(县储备管理机构)出具总量指标数量和来源审查意见后提出申请。 对于出让管理,该《办法》规定:出让储备排污权指标应满足仙游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污染减排要求和排污权市场需求,通过公开竞价或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应优先安排用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全县重点项目,并应遵循先工业企业减排、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储备量应优先投放市场,储备的排污权先出售,储备量向县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倾斜等原则。 《办法》明确了排污权出让分"三步走"的规范程序:首先,县储备管理机构初拟排污权储备出让计划,经县环保局审查后,报莆田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其次,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审查后,经市环保局同意后,反馈县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并报省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备案;再次,县储备管理机构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出让排污权。 为规范化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该县政府要求县环保、财政、发改部门应建立排污权出让的联动监管机制,其中环保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资金收支的监管,发改部门负责对排污权出让价格行为的监管。 按照该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储备排污权出让对象:一是所在区域或集团被列入环保限批范围的;二是未完成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三是未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或者谎报有关材料,或者拒绝接受环保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排污情况进行核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