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邵湘)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自2016年1月15日起,对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将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要求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不含新车和免检范围内的机动车),必须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期限一致。在用机动车经排气检测合格的,环保部门予以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经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在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厂进行排气控制的维修治理,凭维修治理凭证到同一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