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涵江区法院、涵江区环保局联合行动,对位于涵江区梧塘镇和萩芦镇的两家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的企业,分别下达涵江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决书指出,对涵江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涵江区环保局实施。这是我市首次运用“裁决分离”模式强制执行环保非诉行政案件。 位于涵江区梧塘镇一处从事商业混凝土生产(水泥混凝土)企业,业主因违反逾期未报批环评文件,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且违反“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还铺设暗管私自排放污水,擅自进行违法生产。在现场,几个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正在生产,几辆运送混凝土的卡车也在忙碌作业。在厂房左侧的空地,形成多处淤泥地和死水区。业主还私设暗道,通过位于厂房左侧的一口井私自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这些违法行为均被现场执法人员逮个正着。 早在2015年3月9日,涵江区环保局便对该企业立案查处,并先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履行义务催告书,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依法履行义务。但业主并未履行处罚决定,仍然进行违法生产。现场接受《行政裁决书》后,该企业当即停止生产。 而位于萩芦镇洪南村的一家鞋业公司,同样因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被下达《行政裁决书》。 据了解,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贯彻执行《新环保法》,我市连续两年开展“清水蓝天 ”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涵江区环保局在去年执法过程中,对辖区内的上述两个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均未执行停产决定,因此区环保局向涵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同时也将两家企业列为今年的重点打击对象。涵江区人民法院准予其申请,企业若逾期不履行义务,将由涵江区环保局强制实施。”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胡海强说。 涵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干部倪政兰表示,“《新环保法》颁布以后,环保局有相应的执行权力,此次便参照相关规定,在全市首次实行‘裁执分离’模式处理环保非诉行政案件。所谓的'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裁决机关相分离,改变之前由人民法院裁定和具体实施于一体的模式,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予以监督支持”。 对于“裁执分离”模式的运用,倪政兰说,今后将在全市形成常态化运作,对于企业的这类具体行为(如停止生产等)将逐步转移由行政部门实施。推行“裁执分离”,使环保部门能具体实施强制执行,一方面是为了提高环保执法效率,确保治污工作及时执行到位,加强环保工作;一方面也是也是为了增强环保执法威慑力的创新举措,破解停产非诉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