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是否有获得感
我市出台《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发布日期:2017-10-12】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卓智鸿)记者昨日从我市环保部门了解到,为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完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示范区,日前,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解决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责任清单,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责任。
制定背景
2010年我省率先出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2017年6月25日,省委、省政府制定印发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对“一岗双责”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2010年以来,我市各级结合部门职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但截至目前仍存在职责不清、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我市出台制定《规定》,完善责任清单,厘清各部门责任。
制定依据
《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以我市各市直部门“三定”方案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分工为框架,结合“十三五”生态省建设规划、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国家和省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任务要求等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规定》亮点
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以往我市注重于对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环保职责进行分解,此次职责规定增加了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党委口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深化了“党政同责”。 突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生态环保工作的大构架下,按照规划源头、红线管控、过程监管、责任落实、司法联动的脉络,梳理各部门职责,强调全过程监管。 厘清部分模糊的职责。针对水、气、土“十条”实施过程中和日常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对部分原来不明晰或没有规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将“党政同责”做法制度化。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并开展检查、考核。 为确保《规定》实现预期效果,市委、市政府将强化结果运用,定期开展检查与考核,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如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目标任务有没有实现,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是否有获得感,都需要一把尺子来衡量、来检验,《规定》就是要发挥尺子和“指挥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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