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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环保部门严格执法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8-01-18】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卓智鸿)莆田市秀屿区某达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因不服秀屿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及秀屿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将秀屿区政府、秀屿区环保局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日前经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秀屿区政府、环保局胜诉。
  莆田市秀屿区某达畜牧有限公司位于秀屿区南日镇盘石村,因长期未办理齐全环保手续,2016年被纳入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对象。因其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2017年2月7日,秀屿区环保局处以某达公司罚款伍万元并责令停止生产。
  某达公司对秀屿区环保局处罚决定不服,向秀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秀屿区政府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秀屿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6月29日,某达公司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秀屿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秀屿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涵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以示公正。2017年12月6日,涵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涵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秀屿区环保局对某达公司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秀屿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某达公司请求撤销行政处罚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7年12月28日,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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