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务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辽宁省大连市的所属企业发生的“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4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其中,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2010年“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4起事故涉及的64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将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李伟,天津辉盛达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张海军、总经理张德胜,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运行管理部经理刘昌东,中燃油公司市场处处长沈璠等14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给予2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蒋洁敏警告处分;分别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李新华、廖永远记过处分。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天津辉盛达公司、上海祥诚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分别处以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