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日前决定于3月至10月对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含“在逃”)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 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要认真检查“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属于“在逃”、确需另行侦查取证、依法应当移送管辖、不构成犯罪应当做其他处理等情形,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移送,决定“另案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着重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另案处理”程序违法违规等问题。 “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得到依法处理。要认真检查对“另案处理”的涉嫌犯罪人员是否及时另案开展了侦查活动,“另案处理”案件底数是否清楚;对应当逮捕、起诉的是否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应当移送管辖的是否及时移送管辖;对“在逃”人员是否采取了网上追逃、抓捕等措施,到案后是否得到依法处理;对不构成犯罪应当做其他处理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着重纠正应当另行立案侦查不立案侦查或者拖延侦查,该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不提请、移送,该移送管辖不移送,不采取追逃措施,降格处理,不构成犯罪应当做其他处理而不处理或者不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等问题。 对“另案处理”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否到位。要认真检查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的底数是否清楚,对案件具体情况和“另案处理”后续工作情况是否掌握,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发现并进行了纠正,着重解决案件信息渠道不畅、法律监督缺位和监督不到位、不规范、纠正问题不得力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