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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治考新规 剑指监守自盗
【发布日期:2012-05-15】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据新华社电  根据教育部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将根据规定“从重处理”。
  就在5月10日,教育部通报了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泄题事件查处情况,揭开了教育系统内部人员在国家考试中监守自盗的黑幕。
  14日,教育部网站全文公布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原因正如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称所说,高科技、团伙作弊行为日益猖獗,影响恶劣,老办法的部分条款规定已经难于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应对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此次修订涉及十五条、多达30处,是2004年5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发布以来,教育部首次对其进行修订。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中,很多条款的修订都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如,为了防范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的舞弊行为,新办法重新定义了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扩大了办法覆盖的考试范围。再如,针对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有组织作弊,新办法提出将原文“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表述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近年来,不少人呼吁要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的惩戒力度,认为过去对考试作弊只设置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已不适应考试管理的需要。针对此,新办法给出了停考1至3年的规定,增大了考试者的违法代价。
  同时,针对考生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在保留对如何认定和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听证环节,明确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提高违规行为认定的科学性和说服力。
  教育部负责人指出,新办法一方面要体现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原则,解决当前国家教育考试中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也要着眼于构建考试管理的科学制度,维护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诚信教育不能从考试前做起,必须构建长效的诚信教育机制。”应对专家的类似呼吁,新办法也对进一步规范考生诚信档案制度作出详细阐释,以“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查询”、“作为招生参考条件”等对考生进行震慑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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