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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向区域性股权市场划出四条底线
【发布日期:2015-06-27】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许晟、赵晓辉)中国证监会26日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等四条监管底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的监管底线还包括:不得向不具备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发行或转让证券;以违反国务院规定的方式或时间间隔进行证券转让;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误导。
    根据征求意见稿,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通过互联网络、报刊等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拟转让证券数量和价格等有关证券发行和转让供求信息。但通过运营机构的信息系统等网络平台向在本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发布证券发行和转让的信息,且投资者需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才能查看的除外。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提出了基本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合格投资者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结算业务,可以委托中国结算办理,可以由运营机构自办,也可以委托省级人民政府监管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内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当天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对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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