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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当事人诉累 提升司法公信力
涵江法院创新运用“分调裁”机制 大力破解审判质效难题
【发布日期:2018-06-28】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苏圣彬 姚丹 柯晓敏 刘保丽】
  核心导读:去年以来,涵江法院创新推进“分调裁”机制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作用,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审判质效显着提升。
  


诉前分流,优化资源配置


  涵江法院推行诉前繁简分流,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速裁中心,与诉调对接中心合署办公,配备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调解员,采用1+1+1+2模式组成调解速裁团队,共同开展调解速裁工作;制定《调解速裁中心工作规则》,主要审理7类简单民事案件,实行调解前置程序,对无法调解或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案件进行速裁,简化诉讼环节,优化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诉前繁简分流,不仅调和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还能把部分案件的双方矛盾调解在庭前,从而推动双方握手言和。范某因经营工厂需要资金周转,向好友黄某借款1.5万元,后因工厂资金紧张,范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黄某向其催讨未果,一怒之下将范某诉至涵江法院。因诉讼标的额较小,且双方系多年好友,涵江法院诉调中心的调解员欲促成双方调解,但因黄某在气头上,不同意调解,案件便流转进入速裁程序。承办法官在联系范某后,经询问,范某确实存在向黄某借款的行为,但是提出目前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款,承办法官考虑双方的好友关系,且争议标的额较小,黄某只是出于一时气愤情况下不同意调解,便约来黄某,耐心向其解释范某的情况和请求,最终促使双方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7月至今年5月,中心审理民商事案件374件,调解212件,撤诉28件,调解确认37件,调撤率为74.06%,速裁案件97件;经速裁法官再调解结案37件,撤诉20件,裁决40件,总调撤率为89.30%。
  


刑事速裁,推进简案快审


  涵江法院联合涵江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联合规定(试行)》,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简化工作流程,实行案件集中打包分案和集中开庭审判,在法庭调查前有关诉讼权利等事项统一告知后,对各被告人分别审理,当庭宣判,简化庭审程序,缩短办案周期,节约司法资源,形成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集中宣判的高效刑事速裁机制。
  今年1-5月份,共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案件40件,主要为危险驾驶案。2018年5月14日晚,陈某与朋友在涵江区江口镇某酒店聚会吃饭,饭后,陈某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途经涵江区江口镇一超市对面马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在经血液检测鉴定后,认定其属醉酒驾驶。5月18日,涵江区检察院于起诉至法院。鉴于上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涵江法院于同月21日立案后,立即适用了刑事速裁程序,便审结判决陈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仅用短短十天。
  此外,为实现公检法统一适用的证据标准,提升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质效,加快刑事速裁进程,涵江法院还联合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共同制定了《四类刑事案件证据收集规范指引(试行)》,对于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偷越国(边)境四类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予以规范,通过符合裁判要求的证据收集指引,主动引导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逐步强化证据裁判观念,实现庭审实质化,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今年1-5月份,上述四类刑事案件共87件,全部依照该指引快速办理。
  


流程管理,实行文书分流


  同时,涵江法院还实行审前程序分流、审判程序分流和争议焦点分流,先后制定《关于案件办理分工的规定》、《审判流程运行标准(试行)》、《诉讼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和《调解速裁中心工作规则》等制度。对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涉生态、涉少、涉外、金融破产等案件,成立专业化审判团队,集中管辖和办理,努力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今年1-5月份,涵江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1237件,占民事结案总数78.19%,同比增加14.76个百分点,做到快审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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