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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面对面” 和解“心比心”
秀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8-10-11】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何遇舟】
  核心导读:近日,秀屿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法官悉心调解,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使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罗某获赔18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房顶施工不慎摔落


  2018年3月25日,罗某经人介绍到秀屿木材加工区某林业发展公司从事钢结构制作。4月5日,罗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房顶摔落受伤,被工友紧急送到莆田九五医院住院治疗34天,花去治疗费7万多元。8月2日,罗某被鉴定为一处八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负责现场施工的包工头杨某垫付医疗费7万余元,其他损失双方协商未果。



 赔偿不成诉至法院


  2018年8月8日,罗某将工程业主林业发展公司、包工头杨某一同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其因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37608元。
  罗某在立案时情绪十分激动:“自己是外地人,在莆田务工受伤了,居然都没有人赔偿。”要求法院一定要尽快主持公道,“现在一只眼睛看不清楚,走路也不方便,出租屋的房租都交不起了,已经生活不下去了。”
  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案件的章法官在收到案件当天,立即与原被告双方联系。首先章法官打电话给罗某,详细了解罗某的生活情况,安抚他情绪:“法院已经为你的案件开通了绿色通道,第一时间排好开庭日期。法院一定会为你主持公道。”随后,又为向其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介绍法院办案程序。并委托罗某的律师介绍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情况。在让罗某的情绪冷静下来后,法官又联系了两名被告,经过多次沟通,发现该案还存在一个责任人即工程的承包商郑某,于是法庭依法将其追加为被告。



细心了解掌握症结


  经过三天40多通电话沟通,对双方进行“背靠背”的初步调解,章法官逐渐了解案情,及时明晰双方的意愿。经过研究分析,总结出四点:1.原告身处异乡,因伤生活陷入困境,情绪不稳定;2.被告能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支付部分医疗费;3.被告有愿意向原告赔偿后续治疗费,希望及时化解矛盾;4.被告有经济实力,能够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掌握了这些信息后,章法官认为该起案件有较大的调解空间,通过调解的方式也能快速解决罗某的燃眉之急。于是,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马上组织双方“面对面”的进行调解,虽然在前期电话中通过明理释法,积极做通双方当事人工作,但由于三被告对自己要承担份额存在争议以及罗某主张的一些赔偿项目数额偏高,分歧仍然较大。罗某在调解中又急躁起来,拿起拐杖支起身体说:“今天拿不到赔偿,我就不调了。”



 耐心调解终化纠结


  “罗某确实需要这笔钱来应付当前的生活,你们也有难处,咱大家平心静气聊聊……”章法官立即对双方进行疏导,让双方互相考虑对方的处境,互相转变角色,从切实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经过疏导,总算又缓和了调解氛围。随着调解的深入,原、被告双方的态度有了明显的软化,双方逐渐打开心结、开诚布公。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法明理,精准把控调解进程,双方在原先的调解方案上各自进行了调整,分歧逐渐减小。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法院也当场按调解笔录制作调解书交付各当事人。三被告在法院调解室一次性现金支付给罗某18万元(不含已支付的7万多元),至此,该案成功调解。
  法官寄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本案中,不论是工程业主方还是承包方,从施工队负责人到施工人员自己,都存在一定的过错。这类案件在责任认定,赔偿比例划分,甚至执行方面都比较复杂,特别是在受伤者本人也需承担一定责任的时候,简单的采用判决的方式,不仅耗时较长,而且不利于矛盾的解决。采取调解的方式虽然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的精力,但却可以让伤者尽快拿到赔偿,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另外,法官提醒,工程施工是一个高危行业,施工过程中稍有疏忽极易发生安全事故,这也要求有关各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程和要求做好工作,有条件的,应当提前在发包、承包合同中做好责任规制,还可以为员工购买保险,加强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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