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缺席审判程序作出了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正式确立。 长期以来,由于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一些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被告人潜逃境外躲避法律制裁。诉讼程序搁置,无法处置赃款、赃物,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也不能及时得到解决。“正义不张、犯罪难惩”,贪腐分子逍遥异国,破坏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损害了国家形象。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剑指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被告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或许缺席,但正义之剑始终高悬。贪污腐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就算逃到天涯海角,也难逃公正审判! 诉讼程序的价值,在于实现公平正义。随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通过法庭判决来确认被告人的罪犯身份,为更有效开展国际司法合作,更加主动、高效、精准打击和追捕在逃罪犯提供了关键法律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不可偏废。法律规定,在缺席审判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不服判决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审理过程中自动投案或被抓获人民法院应重新审理……被告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符合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前行的鲜明印记。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境外追逃追赃战果频传,一大批“红通”逃犯被缉拿归案。我们相信,通过加强立法,织密追逃追赃的法网,一定能将那些潜逃海外的不法分子绳之以法,追回本属于国家人民的财产,彰显正义的胜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