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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黑”手段讨债涉嫌多罪获刑
【发布日期:2018-11-28】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李金春 吴俊杰) 债务纠纷,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但仙游一女子为索取债务,用“黑”手段雇佣他人非法拘禁并殴打债务人,结果自己被欠的钱没拿到,反而因非法拘禁罪获刑一年九个月。近日,由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女士、郭某、朱某等六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一案,一审宣判,六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等不同刑期。
  被害人叶某于2017年9月间向被告人郭女士经营的“XX投资公司”借款3万元,并出具一张30000元的借条,叶某借款后没有按期还本付息,成为一名“老赖”。2017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郭女士为追讨债务雇佣被告人郭某、朱某等五人,在仙游县大济镇前面路口将被害人叶某强行挟持到一辆外地牌照轿车上,并带至仙游县赖店镇、郊尾镇、城厢区等地。被告人郭某在车上殴打被害人叶某,逼迫其通过亲属、朋友等人借钱还债务。被告人郭女士在车辆行驶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兰溪公园路段时先行下车,并交代被告人郭某继续逼迫被害人叶某还钱。被告人郭某、朱某等五人将被害人叶某带至仙游县郊尾镇长岭路段一山上后,被告人郭女士通过电话指使被告人郭某强迫被害人叶某写下一张向某某公司现场借款人民币60000元的欠条。当晚20时许,因公安民警介入侦查,被告人郭某等人在城厢区金海湾附近让被害人叶某离开。
  检察官说法:郭女士、郭某、朱某等六人为索取债务,本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但她弃法律而不用,而是非法控制、殴打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均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郭女士同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公私财物达人民币30000 元,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对郭女士应当数罪并罚。最后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等不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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