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消费监管亟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多样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日前,由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主办,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作为指导单位的“2018年国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坛”在沪举行。论坛上,来自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同业及学术界人士,围绕如何做好消保工作展开讨论。其中,有关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的金融消保理论以及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未来趋势的内容引发关注。
加强互金消费监管迫在眉睫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就近几年兴起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如何做好消保工作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李爱君认为,做好互联网金融消保工作,首先得认识互联网金融市场特征以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特点。李爱君指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特征在于其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这样的不确定性主要由六大原因导致。“一是法律制度缺乏。制度本身具有引导性,有制度就容易确定法律关系,确立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但当制度缺失时,将给互金机构、消费者以及监管方面带来不确定性;二是监管不完善。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导致市场在先,监管相对滞后;三是市场不成熟。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创新模式,无论其产品还是技术都相对不成熟;四是投机性强。在高利息、高收益诱惑下,互金领域的投资者和机构都容易抱有侥幸心理,知法犯法;五是信息不对称。同是民间借贷,如果线下向熟人借款,借贷双方往往”知根知底“。但网络借贷所涉及的基本都是陌生人,这时大家会寄希望于网络平台的风控。但网络平台在央行征信机构报告里可能查不到很多人的信息。此外,如果直接运用平台本身的大数据技术,则会面临很多困难,比如如何获取、分析、处理这些数据,整个过程是否合法等;六是欺诈行为隐蔽。互金机构推出的金融产品复杂化程度较高,会掩盖不少欺诈行为。”
李爱君还指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具有几大特征:风险认知差、承受能力弱、缺乏足够理性;工薪阶层、退休人员居多,维权能力弱。要保护这部分互金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各方努力。首先,互金机构自身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金融教育,提高消费者认知能力,金融教育可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其次,互金机构应该针对不同的投资者提出适当性要求,增强其风险承受能力。比如可借鉴一些传统金融机构中对不同投资者进行评估打分,在销售产品时可根据产品的不同风险程度推荐给不同的消费群体;最后,要从根本上降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完善的法律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很有必要。成功的市场经济应该是具备某种体制基础,防止这些对私人有利、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发生,并对投资、生产和交换活动提供足够激励。法律框架则是保证市场功能正常发挥的充分必要条件。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产权被界定清楚,自愿签约就可以实现各种经济福利,包括外部性的内部化和公共产品的供给。”李爱君表示。
解纷调节将成消保重要一环
随着金融消费模式不断升级,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问题解决路径更为多元化。其中,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将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
近日,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陆续在全市各银行机构、信用卡中心、支付机构设立了50个调解工作联络站,为金融消费者遇到的纠纷提供上门调解和在线调解服务,着力将金融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
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副主任、上海市一级人民调解员陆翔在论坛上指出,金融纠纷调解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并且在今后会呈现三方面的发展趋势。一是金融纠纷调解将成为未来解纷工具,在对这项工具的运用中可能会有突破性创举;二是未来金融纠纷调解将成为银行投诉处理的重要一环。“在英国,如果消费者去法院打官司,会有前置条件,必须事先已经过调解。如果没有走过调解程序,法院不受理。现在国内一些金融机构也已经尝试将调解纠纷纳入争议产生环节,我们也在尝试使其成为投诉处理的必要一环;三是金融纠纷调解运作将越来越专业化。投诉处理必须要具备专业知识,对产品、业务、监管政策等需了解透彻。”陆翔指出。
(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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