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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盗窃后敲诈受害人还诬陷他人
【发布日期:2019-02-27】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李金春 方坤杰 郑志斌) 炎炎酷暑,许多人喜欢到户外游泳,将衣服放在岸边,仙游一男子卢某正是抓住了这一“商机”,窜至仙游县赖店镇玉墩村古洋水库,进行“职业性”蹲点等候,他趁受害者郑某下水游泳之时将其停放在岸边的一辆黑色SUV汽车内现金、手机、手拿包(包里有欠条、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等财物偷走,事后将手机等贵重物品低价变卖,并将盗走的银行卡内余额全部消费,同时利用手机验证码、身份证在被害人账户上申请贷款,于次日全部消费。
  据悉,卢某在实施上述一系列盗窃行为之后,发现其盗窃的手拿包中有两张数额较大的欠条和收据,仍心有不甘的卢某又动起了歪心思。在已经变卖手机的情况下,仍以归还手机、欠条、收据等财物为由先后两次向受害者郑某索要钱财。因被卢某盗走的欠条、证件、手机等物品对受害人郑某而言非常重要,故受害者郑某被迫只能依照卢某的要求分别两次通过微信扫码转账方式向卢某转账现金,但仍拿不回欠条与重要财物。
  无奈的受害人郑某最终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卢某在到案后,为了减轻自身罪责,利用与朋友郭某的部分聊天记录截图,向公安机关作出虚假指控,谎称本案系郭某具体实施盗窃行为,而自己只是负责变卖涉案手机,只能构成销赃。致使公安机关根据该虚假指控对郭某进行传唤调查,执行刑事拘留。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通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致使郭某被刑事拘留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综上,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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