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从多位融资租赁界人士处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已经下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融资租赁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融资租赁公司原本归口商务部监管,但商务部与银保监会完成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三类机构(以下简称“三类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规则制定职责转隶工作,自此融资租赁公司政策出自银保监会,监管来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根据《办法》,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公司增加了7个监管指标: 一、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货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三、融资租货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四、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1、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3、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4、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同时,给融资租赁业务上了五个“紧箍咒”: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世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