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2022年6月8日是第十四个“世界海洋日”和第十五个“全国海洋宣传日”。为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完善海洋生态系统,6月6日下午,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秀屿区某岛屿附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请看晚报记者发回现场审判的报道——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被告人张某驾船前往秀屿区某岛域附近禁止使用底拖网作业的禁渔区域,使用单船底拖网方式进行捕鱼作业,共捕获价值人民币727元渔获物。 当日,张某被中国渔政莆田市支队当场查获,扣留涉案船舶及捕鱼工具。事后,张某经电话通知主动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秀屿区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秀屿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秀屿区检察院与被告人张某就附带民事公诉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主动缴纳因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27元以及生态环境间接损害费用727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 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 水产品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其已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约履行缴款义务,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考虑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遂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近年来,秀屿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动作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下一步,秀屿法院将继续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践行好“保护好湄洲岛”重要嘱托,不断完善与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沟通协作机制,以实际行动传播生态文明法治理念,推进湄洲岛和“湄洲湾、平海湾、兴化湾”保护及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