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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再次调整
【发布日期:2025-01-14】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林玉)调整首付款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为进一步帮助缴存职工减轻住房负担,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日前,我市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和规范业务材料。

   调整首付款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9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55万元。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5万元(即双缴存职工105万元,单缴存职工70万元)。

   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套数按职工家庭购房所在地(市本级、仙游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本辖区住房查询证明为准。

   

   支持申购政府部门出售的拆迁安置回迁房政策

   职工购买由政府部门出售的拆迁安置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提取办理方式参照拆迁安置房业务流程;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办理。

   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租房提取限额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职工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租房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0元。

   优化购房提取及贷款政策

   职工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再交易自住住房自购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且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前,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职工及配偶、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因购买本套住房已提取的金额可计入当前账户余额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和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的购房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住房总价款。

   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材料

   规范职工死亡提取办理材料。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资金转入职工名下银行储蓄账户的,或提取金额小于一万元(含)人民币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申请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为职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以及承诺书,免于提交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加大二手房提取行为的审核力度。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含)以上的,只能申请一次购房提取,后续产权人申请购房提取应与该套住房上次的购房提取日期间隔满12个月,且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规范购买商品房办理材料。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时,将申请材料中的合同备案信息表调整为不动产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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