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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未先告知工资被扣
【发布日期:2012-01-05】 【来源:】 【阅读:次】【作者:小路】
外来工张先生在荔城区黄石一家食品加工厂上班,因准备回家过年辞职,加工厂则以其未提前一个月告知为由,拒绝支付其约1600元的工资。对此,劳动部门表示,张先生有权讨要被欠的工资。
  近日,来自安徽的张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称经老乡介绍,去年8月份他来到黄石一家食品加工厂打工。当时他和老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张先生的待遇是“包吃住、工资按件计酬”。但进了工厂上班后张先生发现,不但月工资达不到2000元,经常还要加班到晚上11时以后,他明显感觉身体吃不消。由于工厂不允许其休假,张先生只好一再坚持。转眼临近春节,张先生打算早点回老家。于是去年12月上旬他向老板提出辞职,但对方却欠着他去年11月份的工资约1600元。为此,张先生几次到食品加工厂讨要工资,但老板一直拒绝支付,其理由为:“张先生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就走人,我们扣下工资当违约金。”
  该厂的老板表示,张先生进厂后他们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有过口头约定,员工如果辞职要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但是张先生辞职时并没有口头约定办事,而是突然不上班了,属于违约在先,工厂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是其辞职是在年终最忙的阶段,工厂一时招不到工人顶替其岗位,给他们造成被动,也带来不少损失,所以工厂不能支付其工资。
  就此,记者从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员工辞职一般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但该厂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书面约定一方违约的条款,因此,该厂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有合同依据。另外,张先生有权向该厂讨要工资,其可向劳动部门投诉,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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