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把扣下的工资还给我了,现在我已经回到老家过年了……”昨日,已回到安徽老家的张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高兴地反馈这一问题。 近日,本报的《辞职未先告知工资被扣》一文,报道了外来工张先生原在荔城区黄石一家食品加工厂上班,因准备提前回家过年,便于去年12月上旬向老板提出辞职,但对方却欠着他去年11月份的工资约1600元。而张先生几次到食品加工厂讨要工资,但老板一直以张先生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其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对此,劳动部门表示,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员工辞职一般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但该厂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书面约定一方违约的条款,因此,该厂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有合同依据。 据张先生介绍,文章见报后,他再次来到该厂讨要工资。经过协商,老板终于把所欠的1592工资全部还给张先生。“拿到自己的劳动所得,我非常高兴也安心回家过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