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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里物品失窃 营业员被扣工资
【发布日期:2012-02-02】 【来源:】 【阅读:次】【作者:周晓露】
       “店里的化妆品被偷,老板扣了我600多元工资。”1月15日,市民吴小姐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称她被老板这么一扣,她只领了不到800元的工资,所以这个年她过得很不开心。
        据吴小姐介绍,一年前她应聘到东大路附近一化妆品店当营业员,其每月待遇为底薪1400元加销售业务抽成。2011年12月9日上午,原来和她当班的另一名营业员轮休,因此当日只有她一个人当班。当日晚上打烊时,老板发现店里失窃了一套品牌染发素、一套几件装的护肤品,销售价为700多元。
       “当日店里的客流量多,我一个人既要收银也要推销产品,忙得不可开交。”吴小姐告诉记者,当时老板批评了她,但没有表示将扣其工资。转眼到了今年1月10日,老板给员工发放工资,吴小姐发现自己只领了不到800元的工资,一问老板才说因在她上班期间化妆品被偷,为此扣除其工资。“老板还说她是按照化妆品的折价扣我的工资。”
        吴小姐认为在她上班期间化妆品失窃她确实有一定责任,但老板不应该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她的头上。因为当日一同事休息,老板明知店内人手较少也不安排其他同事来替班。“店内发生物品失窃的事情后,老板能否让我一个人承担全责,能否一次性扣我这么多工资呢?”在采访过程中,吴小姐说她为此感到非常委屈。
  针对吴小姐反映的问题,记者联系了该店老板。对方说,以前店内丢失过物品也是由当班的营业员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一个人当班,就由其独自承担;如果是两个人在,则两人平均分担。同时,该店老板还说:“如果不这样做的话,那么营业员就没有责任心,那么我们的损失将由谁来承担呢?”
        就此,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一工作人员分析说,如果确实因营业员失职,而导致店内货物丢了,营业员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大小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店内顾客较多而营业员配备不足,则主要责任在于商家。但不管如何,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营业员故意所为,都不该让营业员承担所有损失。
        而类似事件,在劳动仲裁实践中,有两个原则需要遵循:一是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当月扣除不完的,应在后续月份中陆续扣除;二是在赔偿损失期间,员工每月实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如果员工即将离职的,则另当别论。
        另据该工作人员介绍,员工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工资发放和赔偿支付最好分开进行。对此类纠纷的具体处理,劳动部门建议,吴小姐可以先与老板协商,协商不成再向劳动部门投诉。
        截止发稿前,吴小姐再次致电本报反映:经过协商,老板愿意与她分担责任,即再次发给她350元工资。对此处理结果,吴小姐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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