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外来工刘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称他从一家物业公司辞职后,却拿不回300元工作服押金。 据刘先生介绍,2010年12月份,他应聘到市区一家物业公司当保安,当时该公司的负责人向他收取了300元工作服押金,并说明要一年后才能退还押金。在该公司上班至2011年12月份,刘先和打算提前回家过年,便于12月份上旬该公司负责人交了书面申请辞职,对方收下他的辞职信时没作任何答复。 今年1月10日,刘先生准备回家并要求公司退还自己的300元服装押金。没想到遭到拒绝,同时公司称刘先生要上班到春节后才能离辞,到时服装押金才能退还。“收这服装押金时,公司给我打了收据,没想到在讨要押金时,收据被收了,钱他们又不退还给我。”刘先生说,他希望公司负责人给个说法。 该公司一值班人员对记者说,服装费退还一事她不清楚。当记者询问公司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时,对方称不便透露,不过她将向该负责人反映相关情况。 就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有关规定,任何用人单位不允许收取保证金、风险押金包括服装费等费用,而且,收取员工押金和服装费属违规行为,应如数退还给员工。 截止发稿前,记者获悉,经过协商,刘先生已拿回300元工作服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