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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非法运输炸药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2-07-18】 【来源:】 【阅读:次】【作者:李金春 颜敏珊】
晚报讯  打地基时碰到大石头,一外地男子姚某便购买了岩石膨化硝铵炸药和雷管,并雇佣蔡某运输,路途中发生撞车事故,交警赶赴现场处理时发现了炸药。经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姚某因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莆田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蔡某也因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姚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长期在福建从事工程施工建设。2011年10月,他承揽了仙游某处电力高压线铁塔的地基工程部分项目,由于打地基的时候碰到大石头,他想着买点炸药处理那石头,于是他就到泉州泉港区某处以1200元的价格向他人非法购买了岩石膨化硝铵炸药3包(每包重3公斤,共计9公斤)和雷管 29枚。2011年10月3日,姚某雇佣了在泉州驾驶摩托车的贵州籍驾驶员蔡某,由蔡某从泉州泉港运炸药等到仙游的工地上。
  不曾想,在仙游一处垃圾场边,与迎面而来醉酒驾驶摩托车的黄某发生撞车。后来当地交警中队民警出警现场处置事故时,发现被告人蔡某利用二轮摩托车非法运输岩石膨化硝铵炸药和雷管。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的主要成份为硝酸铵、磷酸二氢铵、硝酸铵钾、高氯酸钾、植物种子壳、C15-C29正构烷烃及硫元素。2012年3月31日,公安机关依法销毁了扣押的本案赃物炸药、电雷管。
  另据查明,蔡某于201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而姚某也于2012年2月3日,主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投案。鉴于俩人因工地等正常生产需要而非法购买、运输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案发后坦白认罪,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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