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今日焦点
借车他人驾驶酿车祸 车主拒不履行连带赔偿被拘留
【发布日期:2015-09-17】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李金春  陈容  胡志铿) 2014年1月30日,身为车主的苏某鹏因未阻止无证驾驶人陈某伟拿走自己的车钥匙并开走自己的二轮摩托车,致使陈某伟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撞伤5人的交通事故。经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车主苏某鹏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对被告苏某鹏拒不履行侵权赔偿责任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今年3月底,陈某才、赵某霞等5人因索赔无果将苏某鹏、陈某伟告到仙游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晚,陈某伟未经苏某鹏允许,拿走苏某鹏放在桌上的二轮摩托车钥匙并开走二轮摩托车,苏某鹏虽看在眼里,但并未进行阻止。20时许,被告陈某伟驾驶摩托车自仙游枫亭往园庄方向行驶,行经肇事路段,未能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降低行驶车速以确保安全,适遇前方同向行走在路右边的行人陈某才、陈某明、赵某霞等5人时,发现过迟,就临危采取避让措施不及,致使摩托车前部与陈某才、陈某明二人发生碰撞后,陈某才、陈某明摔倒时其身体又碰撞赵某霞等人,造成陈某伟自己及陈某才等6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仙游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陈某伟尚未考取摩托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才等5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除赵某霞未产生医疗费外,陈某才等4人均在康复治疗中产生相应的医疗费。而陈某才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一级,共计产生4万多医疗费。法院另查明,被告苏某鹏的摩托车既未上牌、投交强险,也没有如实告知驾驶人陈某伟,法院认定苏某鹏对自己的车辆管理不善,致其车被不具有驾驶资格的被告陈某伟开走并发生事故,苏某鹏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程,应承担30%的责任。
    2014年12月15日,仙游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陈某伟和苏某鹏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某伟因财力不支,只偿还了其中一小部分医疗费。而被告苏某鹏总是以种种理由搪塞,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2015年3月25日,陈某才等人以被告陈某伟和苏某鹏未履行赔偿责任为由,共同向仙游人民法院执行庭提起执行申请。执行庭法官详细掌握了两位被执行人的经济实力及财产去向后,发现二人除了各自有一栋居住房屋外,银行账户上并无可流转的资金。经办法官遂以调解为主,先后多次前往当事人家中做思想工作,无奈调解均以失败告终。
    9月9日上午,仙游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对被告苏某鹏拒不履行侵权赔偿责任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目前正在仙游县公安局拘留所。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