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落地,万亿健康保险市场迎利好。
将健康保险定位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健康保险的定义和业务分类,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保险。
参照税优健康保险、大病保险经营条件,明确了经营健康保险应当具备的条件,除健康保险公司外,要求其他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开展健康保险必须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能够独立核算,推进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明确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护理保险只能以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求作为赔付条件等。
对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提出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不得诱导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等禁止性规定;明确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或者非法收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的遗传信息或者基因检测资料;吸收采纳近年来相关医改政策,如针对贫困人口给予倾斜支持等。
明确长期医疗保险可以进行费率调整,以适应疾病谱变化、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费用变动情况;删除短期个人健康保险费率浮动的相关表述,将定价权交予市场决定,适应当前费率市场化方向。
一是对健康管理主要内容进行了概括;二是将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衔接,规定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既可以纳入健康保险合同,也可以单独列出;三是将不同文件中有关健康管理费用在健康保险中列支比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四是鼓励保险公司在医保合作中参与医疗控费,规范相关医疗行为。
一是明确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对被保险人的数字化理赔材料进行审核,简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效率;二是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基本医保部门信息对接和数据共享;三是鼓励保险公司注重将大数据等新技术运用于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环节。
根据健康保险发展实践需要,《办法》将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以及相互保险组织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纳入适用范围。 |